第一條 為推進黨支部工作的規范化和制度化,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以及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本所實際,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黨支部工作必須緊緊圍繞黨的基本路線,為黨的中心任務和所的改革、發展和穩定服務,充分發揮黨支部的戰斗堡壘作用。
第三條 基層黨支部應按照行政建制設置。凡有正式黨員3人以上的單位均應建立黨支部。正式黨員不足3人的,可與相關或鄰近單位的黨員組成聯合黨支部。
第四條 黨支部委員會一般由3人或5人組成。黨員人數不足7人的黨支部,一般不設立支部委員會,只設支部書記1人,必要時可增設副書記1人。
第五條 支部委員會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支部書記一般由綜合辦公室征求有關方面意見后提名,必要時報黨委研究,在新的支部委員第一次會議上選舉產生或在黨員大會上直接選舉產生。選舉產生的支部委員會或黨支部書記需報黨委審批。必要時,黨支部書記可由黨委直接任命。
第六條 支部委員會(支部書記)每屆原則任期2-3年,任期屆滿應按時選舉,可連選連任。任期內書記崗位變化或委員缺額時,應及時進行補選。書記補選結果須報黨委審批,委員補選結果須報綜合辦公室備案。
第七條 黨支部書記應由本單位具備條件的正式黨員擔任,其條件是:有一定黨內生活經驗,熱愛黨的工作,黨性觀念強,作風正派,廉潔自律,有責任心和奉獻精神,善于團結同志,在黨員和群眾中有較高威信。
第八條 沒有擔任行政領導職務的黨支部書記,應作為本單位的領導成員,參加本單位的辦公會、部/中心/室/處務會等會議。黨支部書記和支部委員從事黨務工作的情況應作為業績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九條 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充分發揮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協助行政領導組織黨內外干部群眾努力完成本單位擔負的工作任務。
第十條 組織黨員和職工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學習科學、文化和業務知識。
第十一條 對黨員進行教育和管理,嚴格黨的組織生活,監督黨員切實履行義務,遵守紀律,保障黨員的權利不受侵犯。
第十二條 充分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密切與黨內外群眾的聯系,經常了解群眾對黨員、黨的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維護職工的正當權利和利益,做好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強與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的交往,做好黨的統戰工作。
第十三條 充分發揮黨員和職工群眾的積極性、創造性,發現他們中間的優秀分子以及本所各項事業所需要的人才,鼓勵和支持他們勇于開拓,大膽進行改革和創新。
第十四條 發展黨員,收繳黨費,組織評議黨員,弘揚黨員中的模范事跡,維護和執行黨的紀律。
第十五條 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揭露、改正工作中的缺點和錯誤。教育和監督本單位的黨員干部和職工嚴格遵守國法政紀,不得侵占國家、集體和群眾的利益。監督和保證本單位的領導干部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侵犯和遭受打擊報復。
第十六條 教育黨員和職工群眾增強政治責任感,堅決同危害本所利益的各種違法違紀行為作斗爭。
第十七條 根據《黨支部考核評價辦法》,接受黨委的定期考核。
第十八條 黨支部及其委員會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切實保障黨員的民主權利,使黨員對黨內事務及本單位重要工作有更多的了解和參與。認真執行黨委和所的決議、決定,保證政令暢通。
第十九條 建立和健全黨內生活的各項制度,形成黨支部先進性建設的長效機制。嚴格黨的組織生活,堅持“三會一課”制度。組織黨員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會,認真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虛心聽取黨員和群眾的意見,自覺接受黨組織和群眾的監督。原則上黨小組會每季度召開一次,支部黨員大會每半年召開一次,黨員民主生活會每年召開一次,支委會可根據需要隨時召開。黨課可根據實際情況安排。
第二十條 黨支部要教育黨員模范執行行政領導的正確決策和決定等。
第二十一條 黨支部領導本單位職代會、工會、共青團等群眾組織的工作,定期聽取他們的工作匯報,指導他們依照各自章程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第二十二條 黨總支部參照本規則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規則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并監督執行。